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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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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指导与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及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即:企业根据上市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上市融资相关费用的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企业遴选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再融资”仅指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方式实现股权性货币流入的行为,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仅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仍需扣除发行费用或控股股东认购部分)。上市公司债权性融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境外著名的主流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亚洲的香港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主板;欧洲的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法国巴黎交易所及英国伦敦交易所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非上市企业为实现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已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三)对西安市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对在国内股票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
  
  (一)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国内收购西安市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
  (二)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
  第十条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一条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并提供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帐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同一家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企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正式文件和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文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发审会召开情况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已完成上市的企业(包括首发及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除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由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境外上市企业还需提供的资料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补助和奖励的,除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及完成初步审核;初审结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享受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持续监管与督查
  第十九条申请或已取得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尚处在持续监管期内的,应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2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3月内上报。
  第二十条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有权对申请奖励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对报送信息及时性及质量将纳入评奖的考核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承诺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股改、上市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09年6月30日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5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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